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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
11
十一  各級政風機構主管人員之任期為三年,服務成績優良報經本部核定
      得連任一次。
      前項任期自現職實際到職之日起算,因機關組織變更、職務列等調
      整,以原機關政風主管職務改派現職者,其改派前後年資應合併計
      算任期。
      政風主管人員有第九點或第十點規定之情形者,依各該規定隨時辦
      理調職。任期屆滿人員,本部得視職缺狀況,定期或不定期辦理調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