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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作業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1
一、選舉方式:
(一)將全國政風機構劃分為六個選舉區,每一選舉區指定一個主管機關
      政風機構辦理選務工作,由選舉區內政風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
      直接產生票選委員一名,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票選委員如請辭或調離該選舉區政風機構時,由該選舉區選舉票數
      次高者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