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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政風人員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作業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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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選舉區劃分:
 (一) 北部及東部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由本部中部辦公室指定之縣市政府
      政風機構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台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
      、苗栗縣、花蓮縣、台東縣、基隆市、新竹市及金門縣等縣市政府
      政風機構。
 (二) 中部及南部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由本部中部辦公室指定之縣市政府
      政風機構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嘉義市、台中市及連江縣等縣市政府
      政風機構。
 (三) 台北市政府政風機構 (由台北市政府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
      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
 (四) 高雄及台南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
      工作)
      含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及高雄縣、台南縣及台南市等
      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五) 院檢系統政風機構 (由司法院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司法院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與本部政風司、中部辦公室及部屬
      機關政風機構。
 (六) 交通部所屬政風機構 (由交通部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交通部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
 (七) 經濟部所屬政風機構 (由經濟部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經濟部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
 (八) 財政部所屬政風機構 (由財政部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財政部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
 (九) 農勞衛系統政風機構 (由行政院衛生署政風室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勞委會及行政院衛生署等機關政風室暨所
      屬政風機構。
 (十) 中央其他機關政風機構 (由內政部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非屬前開票選區之中央機關政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