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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政風人員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作業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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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選舉方式:分二階段辦理
 (一) 第一階段:將全國政風機構劃分為十個選舉區,每一選舉區指定一
      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選務工作,由所屬政風人員以不記名選舉
      方式,直接產生委員候選人一名。
 (二) 第二階段:由法務部政風司辦理十位委員候選人互選,產生五名票
      選委員。互選採限制連記法,其連記數額以三名為限,以得票數較
      多者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並得依票數及抽籤結果排
      定候補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