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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5
五、本部廉政署或各機關政風機構職務出缺時,應依陞遷序列表、評分標
    準表有關規定並參酌機關業務特性、人員專長與地區人員意願,由本
    部統籌辦理陞遷,並得由本部廉政署或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推薦適
    當人選,併同辦理甄審。但屬同一陞遷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
    甄審程序。
    前項陞遷作業,得因業務需要,將職缺公開上網公告徵才三個上班日
    以上,就應徵者資料彙整後,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
    造列名冊,辦理陞遷作業。公告時亦得視職缺需求,敘明經陞任或遷
    調該職缺者,於一定年限內不得再依本項作業方式遷調其他同一陞遷
    序列之職務。
    本部部長對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
    得退回重行辦理甄審。
    第一項陞遷序列表與評分標準表,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