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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3
三、本要點所稱政風人員,指本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政風機
    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中央二級
    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關、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政風機
    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