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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12
十二、各級政風機構主管人員之職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佐理人員
      之職期為六年。但有第九點或第十點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整
      。
      前項職期自現職實際到職之日起算,因機關組織變更、職務列等調
      整,以原機關職務改派現職者,其改派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職期。
      職期屆滿人員,本部得視職缺狀況,定期或不定期辦理陞任或遷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報經本部核准者,得再延長之:
  (一)最近一年內將屆滿命令退休限齡,或提出申請退休並經銓敘部核
        准在案。
  (二)本人重病住院。
  (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無適當職務可資遷調。
  (五)其他因業務上有留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