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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性維護機關安全工作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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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督導考核:
一  各級政風機構於專案期間應視需要實施逐級督導,以發掘工作缺失,
    適時檢討改進,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二  法務部政風司視需要得派員實施督導,以瞭解各政風機構執行情形。
三  各級政風機構於專案工作結束後,應檢討執行成效連同專案執行計畫
    ,陳報上一級政風機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