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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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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風機構應按本機關之組織型態、業務特性與需要或依有關法令規定
    ,會同業務相關單位訂定或修正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奉機關首
    長核定後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