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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11
十一、政風機構對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辦公室或住居所、會議室、貴賓
      室等場所,得視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後,規劃辦理反竊聽(錄
      )檢測,或依需求報請有關機關提供專案保密裝備。
      前項反竊聽(錄)檢測,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構)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