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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執行端正政風工作績效管制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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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績效考核:
 (一) 各政風機構應切實依本要點管考原則、管考作法、業務管制事項執
      行,以提昇政風工作績效,進而有效掌握機關弊端,採取先期防制
      策略。在防貪方面,能做到抑制貪瀆案件之發生率;在肅貪方面,
      能廣拓案源,主動積極有計畫偵破重大貪瀆案,促使貪瀆案件「黑
      數」均能攤在陽光下,繩之以法。
 (二) 量之績效考核:量之績效考核依據法務部現行每月彙整之各一級政
      風機構函報之「政風工作成果統計表」、「政風工作成果彙報表」
      、「函送貪瀆案件起訴統計表」、「受理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
      宴應酬事件統計表」、「推行行政肅貪工作成果彙報表」、「受理
      檢舉貪瀆案件統計表」為依據,並參考各級政風機構組織、人力、
      機關業務特性加以評量,對於各項成果經常掛零者,得專案輔導考
      核改進。
 (三) 質之績效考核:以量之績效考核為基礎,參照下列標準評定其重大
      績效。
      1 貪瀆案件之發掘:以能先期發掘函送檢察或調查機關偵辦,並所
        發掘者涉案層次為薦任九職等以上之主管或正、副首長,涉案人
        員在三人以上之集團或組織性貪瀆共犯,以及依案件偵辦之難度
        、複雜性及對機關社會之影響價值性為評量重大績效之標準。
      2 行政肅貪案件績效:各級政風機構應依照法務部所訂「政風機構
        加強行政肅貪作業注意事項」,迅速追究員工行政責任,促使公
        務員知法、守法,有效導正機關風紀避免貪瀆情事發生者,為評
        量其重大績效之標準。
      3 貪瀆案件之預防:以能先期評估機關易滋弊端業務,辦理座談、
        民情調查、研編防貪專報等,瞭解機關貪瀆問題所在,採取有效
        預防措施,消除影響機關貪瀆之因素,諸如修正「無效率、不便
        民」之法令規章及作業程序,貪瀆傾向、跡象人員之職務調整等
        ,致民眾或廠商等社會各界對機關政風之反映,確有明顯改善好
        評者,為評量防貪工作重大績效之標準。
      4 政風法令宣導:以能創新法令宣導活動,運用各種多元媒體普遍
        、持續、有效、深入基層、促使機關員工落實其知法、守法觀念
        ,避免違法亂紀案件發生,並適時鼓勵員工或民眾勇於檢舉貪瀆
        不法,以及對推展政風工作暨提昇政風機構形象有助益者,為評
        量重大宣導績效之標準。
      5 加強獎勵廉能:以積極發掘公務員廉能事蹟,辦理廉能表揚,以
        激濁揚清,鼓舞員工士氣,改變民眾對公務員貪瀆情形嚴重之誤
        解者,為評量重大績效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