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執行端正政風工作績效管制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
4
四  管制事項:
 (一) 一般管制:
      1 處理檢舉事項管制:
      (1) 各級政風機構應加強宣導本機關檢舉信箱、電話、傳真機號碼
          ,提高民家利用率,並專卷列管宣導之情形。
      (2) 檢舉案件,應一案一卷,專卷列管,注意保密,妥訂查察計畫
          , ,至遲一個月內應將查處結果,循政風體系陳報,複雜案
          件短期無法查明需費時較久者,應敘明後續之查證作為預估結
          案之時間 。
      2 本部交查案件管制:交查案件比照前揭檢舉案件管制,至遲應於
        一個月內查明陳復,對於複雜案件、查證費時者,應於一個月時
        限內先行函復初步查證情形、後續查證作為及預計結案之時間。
      3 政風法令宣導:政風法令宣導應普遍、全面、持續、有效利用各
        種集會、刊物及法紀講習宣導,針對機關承辦易滋弊端業務員工
        至少每三個月落實宣導乙次,並列冊加以管制,避免遺漏。
 (二) 專案管制:
      1 鉅額採購及重大營繕工程案件管制:
      (1) 適時填報「各機關辦理重大採購營繕工程報告表」。
      (2) 分標專卷列管,除按「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
          瀆作業規定」第四點所可能發生弊端之項目進行查察外,並針
          對下列弊端加強查察:
          委外設計之工程是否長期由特定人士、廠商把持分配。
          委外設計之工程有否遭綁定規格、浮報經費及相關弊端。
          委外設計之工程機關承辦單位有無確實審查或勾結舞弊狀況
            。
          工程招標、發包有否做到公開、公平及是否遭到圍標。
          廠商施工期間有無偷工減料任意變更設計,追加鉅額預算與
            監工人勾結,圖利不法情事。
      (3) 鉅額採購及重大營繕工程均應針對前揭各項弊端之查察執行過
          程,每一卷內均應有所紀錄及工作日誌。
      2 司法等各類易滋弊端業務查察管制:包括司法 (含法務) 、建管
        、地政、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銀行放款、證券管理、監理、稅
        務、關稅、警政、環保、醫政及教育等十四種業務,應加強下列
        工作:
      (1) 對於「中間媒介」涉有行受賄之嫌疑者,應予建檔列線查察,
          資料完備即陳報本部處理。
      (2) 訂定具體訪查計畫,每月不定期執行訪查員工及與機關業務有
          關民眾、廠商、業者等,瞭解機關員工索賄狀況相關貪瀆弊端
          資料或其他業務需行政改進之情形。
      (3) 每年應定期針對與本機關有接觸之民眾實施問卷調查,瞭解各
          項政風指標 (包括貪瀆狀況輕重程度,機關業務貪續成因,改
          善之道等) 、民眾滿意度,作為政風決策之參考。
      3 貪瀆傾向、跡象等人員查察管制:
      (1) 貪瀆傾向、跡象人員應依「防止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處理要
          點」相關事項適時處理。
      (2) 前揭人員應專卷列管,每人一卷,適度建立運用關係蒐集不法
          事證,並適時清查其執行經辦之業務,查察其不法弊端,證據
          確鑿者,即依法偵辦,無具體事證者,依其情節建議首長調整
          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