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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執行端正政風工作績效管制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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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考作法:
 (一) 人力配置及運用:
      1 全員投入:各級政風機構應動員政風人員全力投入防貪與肅貪工
        作,有效掌控機關易滋弊端業務及貪瀆傾向、跡象等生活違常人
        員,促使政風全體人員均擔負端正政風工作責任。
      2 劃分責任區:各級政風機構應依機關狀況,有效劃分責任區,落
        實工作責任,使各政風人員走出辦公室,深入發掘責任區內貪瀆
        線索,有效反映。
 (二) 目標管理:
      1 政風資料蒐集:各一級政風機構應視各機關之業務特性,酌定所
        屬各專任政風人員每人每月至少應蒐集責任區內防貪與肅貪具有
        價值之政風資料二件以上,以有效掌控機關政風狀況,並由單位
        主管列管據以作為肅貪線索及防貪措施工作之參考處理。
      2 線索蒐報:
      (1) 司法院、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
          府、高雄市政府等一級政風機構應嚴格管制所屬與十六類易滋
          弊端業務有關之政風機構每月蒐報貪瀆線索狀況,每半年函送
          檢察或調查機關偵辦之貪瀆線索資料不得少於五件,其中重大
          貪瀆線索不得少於一件。
   (2) 前款以外之其他一級政風機構每半年函送檢察或調查機關偵辦
          之貪瀆線索資料得依據機關之業務特性酌定。
   (3) 各政風機構函送檢察或調查機關之貪瀆線索應依據本部所頒「
          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 逐級考核:
      1 各一級政風機構應參照本要點規定,依照機構特性,妥適訂定本
        機關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執行端正政風工作績效考核要點,並得
        以評比方式,核列績效優劣等第,陳報法務部核備後實施。
      2 各二級政風機構 (例如:各縣市政府、各國營事業機構) 參照前
        款作法,訂定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績效考核要點,陳報一
        級政風機構核備後實施。
      3 各機關政風機構主管應參照前揭政風機構績效考核要點、作法,
        就本機構各專任政風人員之績效酌予列管評比。
 (四) 先期線索發掘:
      1 機關易滋弊端業務先期蒐報工作:各級政風機構應針對本機關所
        有業務評估其易滋弊端狀況,專冊專卷列管,內應詳列易滋弊端
        業務、形成弊端之原因 (包括制度、法令、作業程序、作業現況
        、現有防弊措施及其執行情形、承辦人之操守、品德狀況及民眾
        廠商之看法等) 、相關肅貪防貪之因應對策與具體解決之作法。
      2 機關貪瀆傾向、跡象人員先期資料蒐集:各級政風機構應就機關
        全體員工,先期掌握評估涉有貪瀆傾向、跡象人員專卷列管,每
        人一卷,適度建立運用關係,全力蒐集不法事證資料,並適時清
        查其執行經辦之業務,查察其不法弊端,證據確鑿者,即依法反
        映處理。
      3 鎖定重要貪瀆對象提列「中心案件」:各級政風機構應依據前述
        易滋弊端業務及貪瀆傾向、跡象人員所作評估清查過濾,鎖定重
        要貪瀆案件、重要貪瀆對象,提列年度「中心案件」,全力蒐報
        不法事證,先期反映,並協同調查單位計畫列偵,依法偵辦。
      4 提列重要貪瀆「犯罪型態」,計畫列偵:為發揮檢察、調查、政
        風鐵三角工作精神,對於民眾長期詬病之機關貪瀆現象,無法有
        效懲治或對存有之隱密犯罪,政風人員礙於職權難以有效蒐證,
        或機關不便移送之貪瀆案件,各一級政風機構應將犯罪型態、應
        鎖定之對象提報法務部經審查後,簽報部長移請法務部調查局先
        期計畫列偵,並協助調查單位蒐證,以期有效偵破。
 (五) 貫徹工作責任:對於機關內貪瀆弊端業務及貪瀆傾向、跡象人員未
      能有效評估列冊管制,或評估不實或蒐報資料不力,未能先期反映
      貪瀆線索者,均嚴予追究責任區政風人員暨其主管之責任,著有績
      效者,則予議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