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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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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除前項規定之情形外,關於政風資料陳報之流程如左: (參考附表七
    )
 (一) 一般狀況:關於本機關一般政風資料,應於查處後填寫「政風資料
      報告表」 (如附表八) 循政風體系陳報,由一級政風機構建檔處理
      。
 (二) 特別狀況:遇有重大、突發、緊急狀況之政風資料,政風機構應迅
      即以電話或傳真,通報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政風司,文書則循政
      風體系陳報。
 (三) 政風資料簽報機關首長時機:
      1 關於機關首長交查、媒體報導、民意機關揭發及突發、重大事件
        之政風資料,應簽報機關首長並循政風體系陳報。
      2 關於主動發掘、民眾檢舉及其他一般政風資料,在查處期間循政
        風體系陳報,俟事證明確後再簽報機關首長。
 (四) 事涉機關首長或被首長擱置之政風資料,政風機構應以密件逕函法
      務部政風司處理。
 (五) 非屬本機關之政風資料,由原發掘機關之政風機構以正本函送該管
      一級政風機構處理,副本送法務部政風司及循政風體系陳報。
 (六) 非涉政風之一般犯罪案件 (含經濟犯罪案件) ,由原發掘機關之政
      風機構逕移該管司法調查機關並循政風體系陳報,副本送法務部政
      風司。
 (七) 查無具體事證之政風資料,予以暫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