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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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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關於處理檢舉事項:
 (一) 設置本機關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及電話,利用各種媒體廣為宣導,鼓
      勵機關員工與民眾踴躍檢舉貪瀆不法。
 (二) 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其他規定,審慎處理檢舉貪
      瀆不法案件,並注意對檢舉人身分保密。
 (三) 各政風機構受理民眾檢舉本機關員工之貪瀆案件,應即進行查處,
      並循政風體系陳報,如發現涉有貪瀆犯罪嫌疑,即簽報機關首長,
      以「政風機構受理民眾檢舉貪瀆案件通報表」 (格式如附表六) 及
      檢舉資料之正本或影本逕送各地調查處 (站) ,並以副本函送各該
      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肅貪執行小組」、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政
      風司。
 (四) 民眾檢舉非涉本機關之貪瀆案件,由原受理機關之政風機構以正本
      函送該管一級政風機構處理,並以副本通報法務部政風司。該管一
      級政風機構應即將該檢舉資料發交被檢舉人所屬機關之政風機構依
       (三) 規定辦理。
 (五) 檢舉貪瀆案件不論具名或匿名,經研判發現涉有貪瀆犯罪嫌疑,亦
      即認為有貪瀆不法之具體事實及可供調查之資料者,應依 (三) 、
       (四 ) 規定辦理。
 (六) 檢舉貪瀆案件一案分陳數個機關者,依 (三) 、 (四) 規定辦理。
 (七) 同一事由之檢舉案件,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檢舉人後,而
      仍一再檢舉,經查並無具體之新事實或可供調查之資料者,得簽報
      機關首長核定後予以存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