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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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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關於發掘貪瀆不法事項:
 (一) 政風機構人員應加強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依「防止
      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處理要點」建立本機關員工「公務人員貪瀆
      不法資料卡」,其作業方式如下:
      1 各機關政風機構應持公正客觀態度,審慎查處,以期毋枉毋縱。
        如員工涉嫌貪瀆不法情節具體,則依「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卡
        簽辦表」 (格式如附表四)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理人核閱後
        ,建立「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卡」 (格式如附表五) ,該機關
        首長 (或代理人) 及政風主管應於資料卡內簽章,以示負責。
      2 「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卡」應由各機關政風機構專人保管,不
        得洩露。
      3 公務人員異動 (調離原服務機關) 時,其「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
        料卡」,應即循政風體系移送法務部政風司密存。
      4 有關「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卡」由各一級政風機構依附表五格
        式自行印製 (一五○磅銅版紙) ,貪瀆不法資料卡簽辦表亦同 (
        使用一般 B4 紙) 。
 (二) 政風機構人員應針對本機關特性,對易滋弊端之業務,主動積極參
      與,深入瞭解各項業務 (設計、發包、施工、驗收、付款、保固…
      …等) 作業情形。
 (三) 對民眾檢舉、媒體報導、民意代表質詢、機關首長交查及相關機關
      提供有關本機關弊端事項,績密查處。
 (四) 發掘本機關員工涉嫌貪瀆不法資料後,應確實掌握後續狀況迄結案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