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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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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於預防貪瀆不法事項:
 (一) 政風機構應評估本機關易滋弊端之業務 (採購、營繕工程、財務管
      理、人事、會計、主計、出納......等) ,針對各項業務特性,協
      調相關業務單位,訂定本機關具體防弊措施,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
      實施。
 (二) 為確實發揮防弊功能,應全力貫徹執行,並追蹤防弊措施之執行成
      效。
 (三) 對原有政風法令,認有窒礙難行或不合時宜者,應協調相關單位予
      以修正或廢止。
 (四) 本機關如發生貪瀆案件,應即提出缺失檢討,訂定具體改進措施,
      以防止類似弊端再度發生。
 (五) 本機關防弊措施或改進措施 (含專報) 應循政風體系陳報,由一級
      政風機構建檔並督導執行,各一級政風機構並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
      月「政風工作成果統計表」 (如附表一) 及「政風工作成果彙報表
      」 (如附表二) 陳報法務部政風司。
 (六) 各機關遇有重大採購或營繕工程案件,政風機構應即填報「各機關
      辦理重大採購營繕工程報告表」 (如附表三) 一式兩份,以密件函
      送其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政風司,填表說明如下:
      1 重大案件標準如左:
      (1) 公營、公有事業機關、退輔會所屬生產事業機關營繕工程新台
          幣 (下同) 一千二百萬元以上、採購案件六百萬元以上者。
      (2) 其他一般機關營繕工程六百萬元以上、採購案件三百萬元以上
          者。
      (3) 在同年度內,科 (項) 目相同之營繕工程二百萬元以上,採購
          案件一百萬元以上者。
      (4) 如未達前三項標準時,得衡量各機關特性提報。
      2 承辦業務單位人員含科、股長及承辦人之基本人資與有無貪瀆不
        法資料等,應一併填送。
      3 辦理方式,應詳填個案將採公告招標、比價、議價等何種方式辦
        理及依據規定。
      4 可能發生弊端項目,應就低價釐定、工程設計、投標、發包、施
        工、監驗、驗收、付款等各項執行過程,事前研析後詳填。
      5 擬採防弊措施,應就可能發生弊端項目,詳填研訂之具體防弊措
        施及如何列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