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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5
五、各機關政風機構認為本機關員工有應受懲戒之情事者,應即簽報機關
    長官,建請層報上級各院、部、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
    當之主管長官,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薦任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
    以下之員工,得建請層報上級各院、部、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
    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