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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防止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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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所應建立之資料如左:
 (一) 有貪瀆傾向者
      1 收支顯不相當,並有借貸任意揮霍情事者。
      2 濫用票據,招會、標會頻仍,而有拖欠會款或倒會情事者。
      3 因職務關係與廠商交往密切,關係複雜者。
      4 假借職權、身分,為他人關說,接受餽贈者。
      5 違法經營商業者。
      6 品德不良,經常遭受民眾檢舉而有事證者。
      7 其他不良素行而有貪瀆傾向者。
 (二) 有貪瀆跡象者
      1 生活暑侈、腐化,經濟來源可疑者。
      2 執行職務藉機刁難,有需索意圖,經查證可疑者。
      3 承辦與民眾或員工權益有關業務,不依法令規定處理者。
      4 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經常接受邀宴或餽贈,並與機關內外有關人
        員私下金錢往來頻繁者。
      5 主管或承辦採購、營繕工程、財務管理、人事、會 (主)計、出
        納等業務人員,不依有關法令辦理者。
      6 其他不良素行而有貪瀆跡象者。
 (三) 貪瀆事證明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