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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與檢察及調查機關聯繫協調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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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繫協調方式:
 (一) 政風機構於辦理聯繫協調事項時,得以行文或口頭方式為之,並適
      時瞭解後續處理情形。
 (二) 聯繫協調事項如需索取書面資料,應以行文方式為之;政風機構並
      應將聯繫協調內容以書面作成紀錄,併卷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