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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與檢察及調查機關聯繫協調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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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繫協調事項:
 (一) 發掘及受理檢舉貪瀆、不法資料,涉有刑事責任事項。
 (二) 處理洩密案件,涉有刑事責任事項。
 (三) 檢察及調查機關偵辦貪瀆、不法案件,需政風機構協助或相互支援
      事項。
 (四) 重大危安狀況、重大陳情請願事件及其預警資料等事項。
 (五) 其他政風工作需相互支援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