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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7
七、為防止請託或關說行為不當影響政府採購之運作,政風機構得調閱請
    託或關說之書面或紀錄,惟應經機關 (構)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