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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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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風機構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會同) 監辦本機關之採購
    或監辦所屬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時,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
    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
    程序,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
    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
    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辦理採購之主持人員、主驗人員、採購評選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 委
    員、監工 (督工) 或訂定底價等,涉及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政風人員不宜擔任或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