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第 11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財
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查核及處理;無上級政風機關(構)者
,移由法務部查核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