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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推動各地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認輔即將出獄受刑人措施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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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源依據
一、監獄組織條例第二十條
    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及衛生之實施,得設左列各委員會
    :
(一)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
(二)教化指導委員會。
(三)作業指導委員會。
(四)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得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延聘學術、行
    政、企業等機關、團體專門人員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
    監獄得聘請品端學粹、熱心服務之社會人士二至四十人為榮譽教誨師
    ,襄助教化工作。
    前項榮譽教誨師,由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核備後延聘之。
三、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延聘榮譽教誨師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