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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7
七、榮譽觀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機關應予解聘,並報請法務部備
    查: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執行或拒絕接受交付之事務。
(二)未保守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他人秘密,或以榮譽觀護人名義,逕自
      對外發表個案個人資料內容。
(三)行為不檢,或有具體事證足生損害檢察機關形象者。
(四)辦理檢察機關交辦之事務,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不法
      之利益者。
(五)其他有損司法形象之具體事證者。
    前項規定,於團體榮譽觀護人及其指派之輔導工作人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