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5
五、團體榮譽觀護人應自政府合法立案,置有輔導人員之社會福利、教養
    、心理、輔導、教育、宗教、慈善及其他相類之公益團體、社區、機
    關(構)遴聘之。
    團體榮譽觀護人,應將其輔導工作人員造冊送檢察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