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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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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榮譽觀護人應就年滿二十五歲、品行端正,並接受基礎訓練、特
    殊訓練及實務訓練期滿合格者遴聘之。
    前項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課程及時數如附表一、二),檢察機關得
    自行或委由相關機構、學校、團體辦理,並得分次進行;訓練期滿後
    發給結訓證書。
    第一項實務訓練應於觀護人或資深個人榮譽觀護人指導下進行晤談(
    至少書寫六件約談輔導紀要表)、訪視(至少書寫三件訪視報告表)
    等觀護實務三個月,並通過評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