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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13
十三、檢察機關應發給個人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證,載明任期,以利工作
      之執行;另應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並確實登錄服務時數。
      檢察機關得因個人榮譽觀護人之請求,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第一項志願服務證之格式(如附表五)由法務部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