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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10
十、檢察機關囑託執行案件時,應斟酌個人榮譽觀護人之志願、專長、能
    力、住居所等因素為之。
    檢察機關發現或經個人榮譽觀護人反應有不能勝任或不適合執行之情
    形時,應中止案件之囑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