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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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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導觀護人對於暑假中實習之實習學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實習學生須於開始第一日繳交「對機構及自己有關實習的期望」予
      指導觀護人,俾擬定實習計畫。
 (二) 實習第一週內,指導觀護人應與實習學生研商個別實習計畫,個別
      實習計畫應包括實習重點及進度。
 (三) 實習學生實習期間應撰寫實習週誌,並於翌週第一日送交指導觀護
      人核閱,指導觀護人每週送交主任觀護人複閱。
 (四) 指導觀護人對於學期中實習之實習學生,應參酌前款之規定,擬定
      具體期程。
 (五) 實習學生於暑假中實習者,實習期間需每日到地檢署觀護人室實習
      ,上下班時間與地檢署觀護人作息一致;於學期中實習者,出席方
      式依地檢署及學校實習課程要求,並須配合地檢署作息。
 (六) 實習學生需與指導觀護人密切配合,恪遵有關法令、觀護人室業務
      規範以及個別實習計畫所訂之各項規定,積極學習。
 (七) 主任觀護人應負責督導各指導觀護人,指導實習工作之進行及處理
      其他相關行政事宜。
 (八)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如欲中途退出實習,需事先經學校同意並以
      公文知會地檢署。
 (九) 實習學生如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地檢署得停止其實習
      ,並通知其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