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4
四、實習之核准:
 (一) 地檢署接獲學校報名表後,於每年四月辦理通知實習生面談事宜。
 (二) 經面談通過並經各地檢署檢察長核可,由地檢署於實習開始之日二
      個月前以公文函復各大學校院,並得開列書單或資料,請實習生先
      行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