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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第 5 條
檢察機關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除應依本法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告知其權益外,並視其需要即時轉介保護機構或分會提供協助
。
檢察機關為前項轉介時,得併同提供有助於保護機構或分會執行保護服務
業務所需之案件相關資訊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