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85 條
保護機構置執行長一人,專任;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至少一人為專任,
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由
保護機構聘任。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
理會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予解任,其解任程序與聘
任程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