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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30 條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勞動主管機關應
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