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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24 條
分會經目睹本法所定犯罪行為在場之人請求,並經評估認有必要時,應提
供或轉介符合其需求之心理治療、心理諮商或輔導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