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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第 4 條
地方檢察署對於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每月派員前往考察一
次,調閱有關文卷及簿冊,發覺有辦理不當者,立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