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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辦理訪查工作實施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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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實施要領
一  訪查對象:
 (一) 本監員工。
 (二) 與本監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業者 (含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廠商) 。
 (三) 本監受刑人家屬 (含戒治所收容人家屬) 。
二  訪查方式:
 (一) 直接訪查:每月派員不定期就訪查對象執行訪查工作至少一次。
 (二) 電話訪談:每月利用電話就訪查對象不定期訪談至少一次。
三  訪查事項:
 (一) 本監同仁涉嫌貪瀆不法傾向、跡象者:
      1 本監同仁有生活奢侈或經經濟來源可疑之情事。
      2 本監同仁辦理採購事務時,有未依相關法令辦理之情事。
      3 本監同仁有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接受邀宴或收受餽贈賄賂之情事
        。
      4 本監同仁間或與外人私下金錢往來頻繁或異常之情事。
      5 其他可能衍生貪瀆之情事。
 (二) 本監行政缺失事項:
      1 對本監各項業務施政興革意見。
      2 本監行政措施有悖民意或損害權益之情事。
      3 對本監政風情事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