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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澎湖監獄招待所申借使用及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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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招待所酌收使用後之清潔費用 (公務及貴賓除外) ;收費標準,
      以『論次計費』方式,即每戶每次以壹佰元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