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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院檢法警及監所戒護人員於提解人犯出庭、還押時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85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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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警備車行車路線應予保密,並應直接解送院檢候訊室或監所,中途不
    得以任何理由 (如加油、如廁等) 作停留。車行間遇紅錄燈、交通擁
    擠有停車、慢行之必要時,應注意人犯是否有起立開窗、接物、丟物
    、比手勢等動作,如有,應加喝止,途中並應注意有無可疑人車尾。
    警備車內應裝置通訊設備 (如行動電話、對講機等) ,如遇緊急情況
    時應就近向警憲單位請求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