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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院檢法警及監所戒護人員於提解人犯出庭、還押時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85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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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於職權與責任劃分之原則,人犯被提解出庭時,各監所應確實依本
    部七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法七九監字第逼七七六二號函示,對於已施用
    戒具之人犯,應將原施用之戒具解除,再行移交與提解之法警點收,
    由執行提解之法警拖用自備之戒具,其需協助者,監所應給予適當之
    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