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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院檢法警及監所戒護人員於提解人犯出庭、還押時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85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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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監所總務名籍人員核對身分簿資料後,發現被提訊人為重刑犯,或戒
    護人員依平日之行狀考核,認為被提訊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
    擾亂秩序之虞者,應告知執行提解之法警注意戒護並加用腳鐐或聯銷
    等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