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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院檢法警及監所戒護人員於提解人犯出庭、還押時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85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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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院檢提訊重刑人犯時,應於提票上載明「被提訊人為重刑犯,應嚴防
    脫逃或其他意外事故」意旨,促請執行提解之法警注意戒護。執行提
    解之法警對重刑人犯,除使用手銬外,並應加用腳鐐或聯銷等戒具,
    惟應注意被提訊人之安全。如有加強戒護之必要時,應請求警憲單位
    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