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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院檢法警及監所戒護人員於提解人犯出庭、還押時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85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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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警備車於出發前,法警應先行檢視車內各門鎖、鐵窗有否遭受破壞及
    預藏兇器、刀片或其他足以開啟戒具等違禁物品。提解人犯時,除準
    備必要之戒具外,應配帶警笛、警棍或鎮暴用瓦斯槍,平時分坐於車
    前座及車後座,嚴密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