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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 5 條
校外教學活動應配合各科教學需要,選擇參觀公益慈善機構、名勝古蹟、
歷史文物、藝文科教、環境生態、經濟建設及學校設施等富有教育意義之
地域或設施,並避免至易發生危險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