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 4 條
矯正學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做成調查分析報告後,應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
員會決定學生之分班、分級及應否適用累進處遇,並告知學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