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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2 條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 由校長、副校
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醫護室主任及四
分之一導師代表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校長
代理之;校長、副校長均不能出席時,由秘書代理之。校長、副校長及秘
書均不能出席時,由校長指定資深主任代理之。
前項四分之一導師代表得由校長指定或導師相互推選產生。
第一項應出席會議之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其出席
。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得請有關之教導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