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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5 條
申訴委員會受理前條申訴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如發現有程序不合而
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