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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2 條
少年矯正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設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
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組成之,並邀請社會公正人士三至五人參
與,以校長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