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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10 條
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生,應予以適
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學校得視情形,依下列規定處
理之:
一、消除或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
二、以適當之方法回復其榮譽。